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472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