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送達代收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