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詹煌勝
守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杏婷
原 告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原 告 佳昇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原 告 科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月春、黃熙春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93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