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楷翔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081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