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大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吳惠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