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獻界
齊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碧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東發、彭秋梅、傅增振、魏佩澐、林立全、黃錢妹、陳水龍、陳良伍、梁玉書、梁文鳴、許家肇、林聯珍、黃初男、傅謝春蘭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面積暫核定為新臺幣2,1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