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范國強即東霸鮮花禮儀用品店及東霸釣蝦場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