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吳秋菊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伍佰玖拾元(即按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354號事件執行請求之金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