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昌益桂冠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凌峰
被 告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管理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54,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6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方凌峰之相關證明文書,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