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睿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晃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3,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2,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