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胡舒凱
被 告 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商宬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藤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徐商宬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參仟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