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被 告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