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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繼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弘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雄企業有限公司、趙皇欽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