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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辰瑋  
原      告  三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辰瑋  
被      告  椰寶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青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復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61,880元,及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21,000元,及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前揭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元併計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2月11日(本院司促卷第5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1,879元,共計為141,879元(計算式:140,000+1,879=141,879);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880元併計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2月11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576元,合計為62,456元(計算式:61,880+576=62,456);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0元併計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11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282元,合計為21,282元(計算式:21,000+282=21,28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5,617元(計算式:141,879+62,456+21,282=225,6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2,690元(計算式:3,190-500=2,690)未據繳納,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40,000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2月11日
(98/365)
5%
1,879元
2
利息
61,880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2月11日
(68/365)
5%
576元
3
利息
21,000元
113年11月6日
114年2月11日
(98/365)
5%
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