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再審聲請人 廖三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小上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