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屬強制調解事件,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一)應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共有人姓名不得缺漏)。(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