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德鑫SKY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盈壕
原 告 李盈壕
許嘉彤
范瑄
朱妍蓁
盧毓涵
何惠珠
徐莉妮
許惠𤣳
莊惠萍
李大偉
李宏恩
趙婉廷
黃美華
張曉慧
陳建豪
黃建仁
吳欣樺
曾奕洋
張鈞翔
徐維懋
李育旻
吳書欣
許英裕
林淑珍
吳書皓
陳夢竹
李家珊
李明輝
吳嘉純
蔡燕娟
孫慈慧
陳麗卿
郭雪苓
黃雅君
陳怡婷
陳宜盈
鍾秀英
周東和
許文彥
胡淑評
范揚永
王培洋
胡喬翊
賴思豪
賴柏廷
洪鈺法
葉景鴻
吳柏賢
陳雕龍
吳智傑
曾宥瑋
張欣姿
黃俊龍
蘇俊政
洪嘉澤
卓昌毅
閔傑煜
孫維鎂
張淑宜
吳昭呈
黃世源
彭瑞真
賴俊嘉
邱政憲
余慧君
劉泓穎
阮政鈞
江俊賢
黃奕鈞
劉子豪
王宏益
鄭穎喬
曾如瀅
謝婷琳
王律婷
傅寬弘
周承翰
楊宗凱
盧博群
劉祐萱
蘇倩玉
蕭美婷
林怡華
林家瑋
黃瀚文
區耕芸
張簡政倫
蔡宏源
廖珮娜
葉東明
朱心潔
李文清
黃玉婷
郭維寧
林育生
盧廷愷
鄒尚嫻
黃明甘
周致宇
王婷儀
賴韻文
張天居
郭勝書
曹志雯
林家彥
陳郁霖
曹晏菖
蔡佳家
解詠鈞
陳文貴
徐旻均
洪筱蟬
林佩瑤
徐曼嚲
陳宥宜
沈雅楓
周至雄
吳相濃
姚宇珍
陳嘉雯
何文清
吳豔庭
吳芬芳
曾小慈
林淑婉
王成志
林俊宏
施同一
林宜慧
黃世志
程政宇
黃怡芳
呂旻樵
張馨云
徐紀豫
洪淑惠
陳金珮
葉依萍
張廖珮鈺
楊國駿
梁玄翰
黃美毓
林俊宏
李弘毅
陳俊廷
洪天堡
李冠緯
賴傳凱
孫岳君
張簡志祥
陳宛亭
林岳聲
黃思淨
鄭詩涵
許綾恩
張婷芳
胡韵庭
林秀維
彭美秀
黃文建
鄒顯湧
施淙文
曾禹嫙
楊淑惠
紀文杰
陳顥育
沈芳如
郭怡君
朱婷薇
李松青
陳昱瑄
姜姿禎
游雅婷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宗
被 告 巨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花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順昇營造有限公司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