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碧怡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