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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