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李政龍
被 上訴人 永登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通知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已於115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