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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      告  毅誠國際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浚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