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4號
原 告 呂幸珠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終結並定114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以114年12月26日(收狀日)具狀撤回其訴,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法文: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