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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廖美慧  
            吳品萱  


被      告  張辰暘  
            張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