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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林升遠  

被  上訴人  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廣海  

被  上訴人  強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安  

被  上訴人  詹瀅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54,900元,期不正或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而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