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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魏秀英  

被      告  嘉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被      告  陳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