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銘輝
被 告 陳彩鳳
曾保鈞
曾弘鈞
曾俐玲
曾佳雯 住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688之2 被 代 位人 曾淑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