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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林桂香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

            傅閔聖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潘秀珠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