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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林桂香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
傅閔聖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潘秀珠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