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能翔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增鈞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錫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2,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錫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