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林賢煌
訴訟代理人 林俊良
林子喬
被 告 林賢奎
宋能漢
訴訟代理人 宋朝安
被 告 宋謝蘭美
宋朝田
宋月容
宋雪米
宋聰宜
宋明漢
林宋蒜妹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
被 告 陳文星(陳宋久妹之繼承人)
陳振相(陳宋久妹之繼承人)
陳玉英(陳宋久妹之繼承人)
陳鏝婷(陳宋久妹之繼承人)
陳韻涵(陳宋久妹之繼承人)
林章源
朱鴻洲
朱鴻真
彭貴鈴
林宸緯
林妤庭
訴訟代理人 魏廷翔
被 告 周桂妹
陳俊良
陳美瑞
陳柏宏
陳韻如
謝陳新蘭
張智畯(原名張運輝)
彭郁晶
張凱帝
張玹滎
張運鏡
張鳳嬌
張鳳英
林崧凡
鍾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陳如美(00年00月00日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明其是否有再轉繼承;另就陳宋久妹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持分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先追加聲明請求陳宋久妹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方得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