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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許媺衡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宸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雅寗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