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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4號
原      告  許媺衡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宸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雅寗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