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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被      告  陳氏垂莊住○○市○○區○○街000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董宗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姓名載為「董宗彬」者,均應更正為「董宗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