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喬羽華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安置人戶籍設於苗栗縣,且受安置人現經聲請人安置於苗栗縣,故受安置人之住所地及現安置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有聲請狀、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由受安置人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