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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  理  人  顏廷伃  
相  對  人  林○媃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蓉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媃自民國114年11月3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林○媃母親楊○蓉與其同居人,屢因細故不當體罰相對人,並將之責打成傷。經主責社工家訪時,因察覺相對人疑似遭受其母親同居人及該同居人女友涉嫌性侵害,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30日17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案件併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進入性侵被害人減述程序。相對人母親過往便是性侵受害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對相對人表示不信任,評估暫無保護及穩定相對人之能力。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准自114年11月3日17時起延長相對人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人受安置期間,其母親楊○蓉對探視相對人之安排尚非積極,仍存有否認、怪罪相對人之情結,且對於受安置人返家無法提出具體方案。另相對人母親近有新增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評估暫無保護與穩定照顧相對人之能力。相對人母親表示對於繼續安置對人沒有意見,亦有電話紀錄可參。可知由相對人母親楊○蓉照護相對人之不利因素顯未消弭,且現無合適替代親屬資源可供協助。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確保相對人人身安全。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