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87萬7,324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