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惠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楊淑美
楊宗傑
蔡錦慧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通知限令上訴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