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郭天賜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79,6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即本院114年度司執28429號強制執行請求金額(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2842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應以此為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