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張麗淑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9,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25,212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