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彭日
黃芝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被 告 郭春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生效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