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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彭日   
            黃芝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熊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進  
被      告  郭春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生效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