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郭紹祖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12,915元(依被告在本院113年度司執聖字第59326號執行事件聲請之全部執行金額計算,利息、違約金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