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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德龍紙器商行

法定代理人  柯秋龍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