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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鑫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辰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7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1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