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台灣貴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文
訴訟代理人 陳宛婷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曾魏燕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瑞雲
沈黃發
受告知訴訟
人 林咸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新竹市○○段○○段000○000○號建物所應分擔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何,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