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祐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1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