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佳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記名支票1張,於交付受款人前遺失(受款人稱未收受),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