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騰
代 理 人 蔡宜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