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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閻小莉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98292-2

1
1000

002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98293-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