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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山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劍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中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詹荏幃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3年8月31日
31,500元
QZ135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