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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基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