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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承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峰  
代  理  人  謝焽嵩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