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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邱義欽  

代  理  人  楊雅旭(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8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3月15日
15,000元
DZ0571750